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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We will tell you about the details of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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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瞭解著作權未必是很難的事情!

『 著作 』,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著作人 』, 指創作人。

『 著作權 』,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 著作人格權 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1. 重製權,重製,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
  2. 公開口述權,指的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公開播送權,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4. 公開上映權,指的是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在,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5. 公開演出權,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6. 公開傳輸權,指的是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7. 公開展示權,指的是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8. 改作或改改編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
  9. 散布權,指的是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0. 出租權,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
  • 自然人著作 ( 個人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著作人之生存及死亡後五十年。
  • 法人著作 ( 公司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共同著作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Simple question & answer

簡易Q&A

關於專利與智慧財產權還有什麼不瞭解的嗎?

將文告、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編輯成書可否 ?

著作權法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將文告、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編輯成書,如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可成為編輯著作。惟如所編輯的文告及經典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著作人專有編輯權,此時欲將該文告及經典作品之精華金句編輯成書,除非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文告及經典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7 、 §28 、 §5 Ⅰ 、 §44 ~ §65 )。

公司員工利用公司之器材、資料所作成之職務上著作,公司能否利用 ?

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因此如公司員工利用公司之器材、資料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可以由公司與員工以契約來約定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如果講好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公司要利用該著作時,必須取得員工的授權。如果公司與員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依著作權法上述之規定,以公司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公司自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而利用該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11 )

若雜誌出租店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雜誌,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除了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之外,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時,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相反的,出租人如果不是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則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就不可以將該他人的著作物予以出租。雜誌出租店將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出租,屬合法的行為,至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又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出租,或者將盜版的雜誌出租,都將構成侵害出租權的行為,與是否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沒有關係。( §29 、 §60 )

因合理利用而翻譯他人著作,翻譯成果可否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 ?

1.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可以翻譯。另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依著作權法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而翻譯該著作,對其翻譯之成果得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例如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將刊載於外國報紙之政治論述翻譯為中文後,刊在國內報紙上;將各國政治領袖政治上的公開外交演說,翻譯成中文,編輯專書等)。
2. 又著作權法另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要利用衍生著作時應注意上述之規定,除非合於合理使用,否則原則上要得到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始能利用。。( §6 Ⅱ 、 §44 ~ §45 、 §48 Ⅰ -1 、§48 之 1 、 §50 、 §52 ~ §55 、 §61 ~ §63 )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 ?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符合該條文之「引用」,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52 、 §64 )。

是否所有視聽資料之購買均得向廠商索取公開播放證明 ?

CD 、 VCD 、 DVD 、錄影帶等視聽產品,通常內容包含電子書、音樂歌曲和影片等等,多半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及視聽著作,這些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而語文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則享有公開演出權。一般人所稱「公開播放」,通常指的就是上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和公開演出的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外,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因此要公開播放 CD 、 VCD 、DVD 、錄影帶等視聽產品,要注意產品上有沒有標示可以公開播放,如果沒有標示的話,最好向廠商索取可以公開播放的證明,以免衍生侵權糾紛。( §3Ι-7 、 §3Ι-8 、 §5Ι-7 、 §5Ι-8 、 §44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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